德庆县音乐舞蹈协会章程
德庆县音乐舞蹈协会章程
第一条 德庆县音乐舞蹈协会是全县音乐舞蹈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德庆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挥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团结和组织全县音乐舞蹈工作者进行创作性的劳动,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音乐舞蹈事业。
第二条 本会鼓励音乐舞蹈工作者努力学习,深入生活。支持创作、理论、评论、表演等音乐舞蹈活动的开展,促进音乐舞蹈艺术的发展和提高。
第三条 本会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舞蹈创作、表演、理论著作和在音乐活动中有成就的会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本会加强和发展同县外音乐舞蹈组织和音乐舞蹈工作者的联系,开展广泛的交流活动。
第五条 凡在我县工作的专业、业余音乐舞蹈工作者(作曲、作词、编舞、导演、舞蹈创作、演出、演奏、指挥、评论、教育、舞美、理论研究等),有一定成就,有一定影响者和热心于音乐舞蹈事业,并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各界音乐舞蹈爱好者,均可提出申请参加本会,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分配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以及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对本会不称职领导人,有要求罢免的权利。
第七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创作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或被开除公职,严重违法乱纪,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若干人组成理事会,并须经县文联审批。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工作。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 秘书长作为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推举和聘请。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政府拨款;会员会费;本会合法收入;社会资助。
第十三条 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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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
政治色彩好象好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