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亩土地争议县府六年处理不下——湛江遂溪县茅塘仔村村官进京上访获刑事件调查

作者: 锋丽人生发布于: 2008/03/12 19:45浏览: 447回复: 1
百亩土地争议县府六年处理不下——遂溪县茅塘仔村村官进京上访获刑事件调查来源:南方农村报  作者:阮定国
网址:http://www.nfncb.cn/newsdetail.aspx?newsId=3683

3月8日,记者来到遂溪县河头镇茅塘仔村。
[b]事起“银雪塘”
所有权归属
[/b]    茅塘仔村与油河塘村的纠纷起于位于“银雪塘”(土名)的两块地。
    一块位于“银雪塘”西面、面积35.75亩(为行文方便称A地),其中14.6亩是1953年遂溪县人民政府发给茅塘仔村李庭珍等6户主有《土地证》的耕地。改革开放后,茅塘仔村把该地承包给本村群众耕种,“并逐年开发扩大耕种面积”,至今有35.75亩。但1995年,油河塘村提出对该地拥有所有权。
    此后,两村心生芥蒂。
    1995年,油河塘村把位于“银雪塘”东面的117.6亩土地(称B地)承包给吾良村民陈有良承包种西瓜。茅塘仔村人出面阻止,理由是B地所有权归茅塘仔村。在现场,两村起争斗,据1995年山域管理区给河头镇党委、政府关于两村土地争议的汇报材料记载:“油河塘村群众打伤茅塘仔村3人”,纠纷遂起,并愈演愈烈。
    为争这两块地,油河塘村不断以暴力打伤、打残茅塘仔村人。据《南方农村报》2001年12月11日转发某媒体报道,暴力事件如下:
    1996年9月15日,油河塘干部陈二指使该村一群中学生把茅塘仔村黄少珠等7人打伤;
    1996年2月10日,陈二组织14人闯入茅塘仔村,围住村长李如丽,以语言威胁并强迫李签名承认争议地属油河塘村所有。
    2001年6月11日,陈二率领近30人,殴打茅塘仔村民吴易钦致重伤。
  ……
[b]县府二次调处
法院二度判决
[/b]    两村发生如此重大事件,纠纷十余年,各级人民政府是怎样处理的呢?
    3月8日晚,村民李如丽回忆,自1995年事发后,时任茅塘仔村村长的他一直跑河头镇政府,要求镇政府出面调解,并提供了《土地证》和《山林权证》作为依据。
    而事实上,在1997年4月24日,对于A地,河头镇政府作出《关于茅塘仔村和油河塘村争议银雪塘土地处理意见》(河政[1997]5号文件),处理意见是:A地全部划归茅塘仔村集体管理与使用。
    茅塘仔村跟油河塘打官司,一直把上述文件当证据使用。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显然,两村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属于单位之间的争议,换言之,河头镇政府作出的河政[1997]5号文件是不合法的。
    2000年6月21日,遂溪县政府作出遂府[2000]29号文件《关于茅塘仔村和油河塘村争议土地的处理决定》(下简称《决定》),文中称“两村争议的土地……解放后,政府没有确权,据此,争议地的所有权属国家”,又称“经核,(茅塘仔村提供的)土地证以及山林权证所划定的四至面积与争议地不符,故不予支持”,并作出处理决定:“一、双方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二、划12.5亩归油河塘村集体管理使用,余下23.25亩归茅塘仔村集体管理使用……”
    这个处理决定在茅塘仔村中炸开了锅,村民认为,政府在拿他们的土地给两个村“分猪肉”,搞平衡,特别对“土地证以及山林权证所划定的四至面积与争议地不符”的说法非常不满。他们不服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对此,油河塘村也不服,申请湛江市人民政府复议。2000年12月18日,湛江市人民政府以湛府[2000]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决定,维持遂府[2000]29号文的处理决定。油河塘村还是不服,并向遂溪县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4月11日,遂溪县人民法院撤消了遂府[2000]29号文的处理决定,由遂溪县政府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一晃3年,遂溪县政府在2004年3月30日作出《决定》(遂府[2004]24号文件),这个决定与遂府[2000]29号文件出入不大,但这次承认了“解放后,遂溪县人民政府把争议地里的14.6亩土地发证确权给茅塘仔村”,而“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仍属国家”。对此,两村不服,关于A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在继续。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两村关于B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协商不成,再次交遂溪县政府处理。双方都提供了物证或人证,其中茅塘仔村向县政府提供了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面积30.06亩),还有1982年颁发的《山林权证》(面积60亩)等证据。
    遂溪县政府于2004年4月6日作出《决定》(遂府[2004]30号文),文中称“经实地及其提供的坐落示意图进行校对……茅塘仔持有的《土地房产证》及示意图与争议地的四至范围不相符。故此,不予支持……”而处理结果是“双方争议银雪塘的117.6亩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然后划分67.6亩给油河塘,余下50亩给茅塘仔。
    消息传来,两村再次炸开了锅,两村都不服。茅塘仔村向遂溪县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在2005年2月24日作出《行政判决书》,文中称“在处理过程中,原告(即茅塘仔村)向被告(县人民政府)提供了遂溪县人民政府在1952、1953年颁发给原告的25块土地,共30.95亩的《土地产量分户清册》和《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在原告提供的缪朝河(茅塘村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中,记载着缪朝河位于银雪塘的耕地12.77亩,(其中)坡园地有一块耕地的四至是……北至碑记。经查,在银雪塘仅有碑记一块,(并)位于争议地之内,坐落在争议地的东南端……并且原告提供的25块耕地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的四至与缪朝河上述的坡园地的四至有对至关联。而被告遂溪县人民政府在作出的遂府[2004]30号《处理决定》中,确认原告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登记的土地与争议地的四至范围不符,在原告集体土地的权属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将争议地所有权全部确认为国家所有,违反了(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第十五条:‘土地改革时,已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因此,(被告在2004年作出的30号文的决定),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消……由被告遂溪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此事一直被拖着未得到解决。
    有意思的是,在此前的2002年12月25日,遂溪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列举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的30.06亩土地……与B地是处于两个不同的位置。”
[b]纠纷10年未化解
村民进京讨说法
[/b]    由于两村都不接受政府的调解,两村冲突时有发生。
    油河塘村于2002年9月15日和9月22日,先后两次拔掉茅塘仔村种在B地的油加利幼林;同年,茅塘仔村于9月15日晚和10月3日中午,也先后两次拔掉油河塘村种在B地的油加利幼林。
    2003年8月20日晚上,油河塘村民拔了茅塘仔村160多亩桉树;2004年7月18日,油河塘村民再次拔了茅塘仔村160多亩桉树。
    而在2007年6月19日之前,茅塘仔村民称:“油河塘村民数次偷伐我村的桉树,村民忍无可忍,才于6月19日到北京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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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决3/12/2008, 8:03:52 PM
好长阿...
马关能事,马睇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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