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作者: juny发布于: 2005/11/08 15:18浏览: 3

德庆县第四次文代会文件之十三



德庆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德庆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


称“德庆县文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县文学艺术工作者和文艺社团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我县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建设文化名县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是中共德庆县委宣传部,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肇庆市文联。



任     务


第五条  德庆县文联以出作品、出人才为主要任务。对团体会员履行联络、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责。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文艺评奖、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使文艺自觉服从全党的工作大局,更好地服务于我县三个文明建设。


第六条   本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积极促进全县广大艺术工作者的团结,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繁荣发展我县文化艺术事业。
    第八条 本会积极推进与县外文艺界的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与交往,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扩大文艺界的统一战线。



会     员


第九条  凡本县文艺团体和文艺演出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会,经文联常委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县内从事文艺创作、研究、表演者,在文学艺术方面有一定修养,取得一定成绩,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加入相应文艺协会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凡在我县工作的上级文联会员,自应为本会会员。本会负责办理调动会员转接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优先服务权;


(五)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响应本会号召,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提供本人的文艺作品和研究资料,积极向本会报告本人的创作活动和艺术表演情况;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会籍:


(一)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组     织


第十四条  德庆县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德庆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第十五条 德庆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交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选举常委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委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由常务委员会聘请德高望重的文艺工作者和热心支持我县文艺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
     第十六条  德庆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由委员会召集,每三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常委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经     费


第十七条  德庆县文联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附     则


第十八条 修改文联章程须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德庆县文联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OO四年十月德庆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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