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研幹部申報新規
舊規定難遏腐敗
1997年,中共中共和國務院曾經出台《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要求領導幹部報告本人、配偶、子女在房產、出國、違法犯罪等六方面重大事項的情況。隨著形勢的發展,該項規定存在的漏洞,實行過程中的種種缺陷,特別是近年來一些領導幹部在個人重大事項屢屢出現的腐敗問題,引起了中央重視。因此,修訂這一規定已經刻不容緩。
由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主持的政治局會議認為,制定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中共為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而採取的重要舉措。
會議指出,應該根據新形勢新情況,結合各地區各部門的實踐,本著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的精神,對原有規定進行修訂和完善。要強調黨員領導幹部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職責,明確需要報告的事項,確定受理報告的機關,完善報告程序,強化監督檢查,使這項制度更加切合實際,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籲嚴管子女經商
據了解,在個人申報重大事項的問題上,領導幹部是否逐步定期公佈個人、配偶的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一直存在爭議。
據分析,即將出台的新規定料在這一敏感問題上有所突破,領導幹部要向黨組織定期公佈個人、配偶的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僅如此,新的規定料會特別提醒各級領導幹部,要嚴管子女經商,防止子女經商以權變現。此外,領導幹部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情況等將列入個人報告事項範圍,這一規定料對貪官外逃有監督作用。
政治局會議認為,《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重要的黨內法規,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加強監督管理和關心愛護的精神。頒布實施《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保證黨員領導幹部隊伍的純潔性和先進性,推動黨風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要求,各級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切實把措施落到實處。
2006-08-30北京新聞中心